教务公开

学校章程


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章程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“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”

第二条 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“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”、教育必须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方向,以整合社会资源和赞助资金为手段,坚持公益性、服务性原则,为学子成长乃至走向世界服务,坚持英才教育,培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培育开放包容国际视野人才。

第四条 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南宁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宁市教育局,登记机关是南宁市行政审批局。本单位接受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清川大道1号。

第七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 

第二章 党的建设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。建立中国共产党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党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)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广西华侨学校委员会。

 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 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、副书记1名。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

十一 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。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
十二 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十三 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
十四 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
十五 党建工作保障,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党务办公室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
 

 

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十六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广西华侨学校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会理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会监事(以下简称事)

(三)提名本单位法定代表人;

(四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(五)研究理事会认为需要举办者研究、决策的事项。
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。

十七 本单位开办资金:50万元;出资者:广西华侨学校,金额:50万元。

第十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办学层次:高级中学;办学形式:全日制学历教育。

 

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 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9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理事会由举办者(或其代表)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组成。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二十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、副校长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(十一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二十二 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-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二十三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 二十四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二十五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 章程的修改;

(二) 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 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四) 制定发展计划;

(五) 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六) 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二十六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 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二十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三十      监事在举办者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   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三十二     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

   法定代表人

三十三  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。

三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三十五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三十六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三十七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、举办者委托的专业审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三十八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三十九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四十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四十一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  章程的修改

四十二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机关核准。

 

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四十三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(五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。

四十四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四十五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四十六 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 附则

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21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 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